⊙ 學員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 優先參加蓮花基金會舉辦之免費活動。 2. 免費(或優惠價)參加蓮花基金會(或合作單位)舉辦之付費活動。 3. 服務期間,表現良好之志工,可因升學、進修、就業、服相關替代兵役等,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 4. 參加每年為志工舉辦之聯誼活動、聚會。 享有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被尊重的權利。 5.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義務 1. 參與活動時,應隨身攜帶學員證及護照。 2.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3. 遵守服勤單位之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4. 主動參與學苑安排之培訓課程。 5. 妥善使用並保管學員證、護照、學員手冊等相關證件。 6. 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7.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8. 執行志願服務時,應婉拒收取報酬。 9. 基本通訊資料及服勤單位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學苑。 10.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除因歸屬學苑排勤之因素外,成為正式志工(愛羽以上)後,如有特殊原因導致長期(半年以上)不能 提供服務者,需向學苑索取申請書,正式提出申請,方得以延長志工資格,延長總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重大、特殊原因經學苑核可者不限)。 12. 至少服務滿100小時。 *最新權利義務,依「安寧志工學苑」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