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企畫】

斷食,有法律風險嗎?

企畫/編輯部 採訪撰文/吳立萍
 

黃鈺媖律師/曜盈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醫病和諧推廣協會前理事長
停止侵入性灌食,是安寧療護「自然死亡、善終」的一種選擇方式;然而,如果是在還能主動進食卻停止進食,或違反當事者意願,將涉及法律風險。

還能吃就斷食,會涉及法律嗎?

當疾病來到末期,或生命走到最後階段,但還沒有到醫師判定無法進食程度,病人或家屬就決定「斷食而死」,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黃鈺媖律師解釋,為病人斷食,可能是出於病人本身的意願,或非本人意願的被斷食。如果出自病人意願,能進食卻自己斷食而死,在法律上可能被評價為自殺行為,但本人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沒有意義了。
 
若是在病人的意願下,照護者協助其斷食,非自然死亡,會涉及刑法上的「加工自殺罪」。前幾年知名電視主播傅達仁到瑞士尋求安樂死——即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或稱陪伴自殺(accompanied suicide)——醫護人員提供設備工具,由病人自行服藥或注射,在當地合法,但在台灣就會構成刑法第二七五條的「加工自殺罪」。
 
若是違反病人意願使其被斷食,嚴重者涉及「強制罪」,更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讓病人斷食者是負有照護義務的親屬,不給病人進食,又會構成「遺棄罪」。

自家的事,誰會告發?

許多人可能還有疑問,如果是為自己家人斷食,基本上就是自家的事,誰會告發、涉及法律風險呢?
 
常處理醫療糾紛的黃律師說明,家屬會告發手足,通常是對其他兄弟姊妹照顧長輩的方法和理念不同而產生糾紛,或對遺產分配心生怨懟,所以會利用這個機會去告發其他兄弟姊妹。
 
還有一種情況,老人家可能長期與子女不合,鄰居主觀認為他是被遺棄的孤單老人,有一天他往生了,鄰居可能去警局通報;因為涉及社會福利和國家福利,警察若懷疑老人家是被遺棄致死,就會再向社會局通報,由警政體系進行調查。
 
近幾年來,國內外都有人提倡「斷食善終」,並幫長年失智或疾病末期的老家人斷食。黃律師表示,提倡者可能認為他的方式是基於正當性考量,是出於憐憫(mercy),而不是謀殺(murder)意圖;不過,要檢視現行法律架構,如果其行為構成法律要件,還是會觸法,只是在量刑(刑罰的裁量)部分,因為其動機或意圖是出於善意,可能給予緩刑。然而,目前就台灣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病主法》五種特定臨床條件,的確會有法律風險。
 
常處理醫療糾紛的黃鈺媖律師,希望大家可以了解醫療爭議相關法規,避免醫療上的法律風險。
那麼,沒人告發,就沒罪嗎?黃鈺媖律師解釋,如果病人不是因病「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而涉嫌有過失致死或是他殺嫌疑時,在法律上都屬於「公訴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告發,檢察官也可以主動調查。
 
然而,就實然面(事物事件的現實狀態)而言,一般人通常不會這麼做,因為每個家庭、尤其是生病的老人家往生了,如果沒有外傷,通常會走行政相驗,確認是因病死亡。如果家屬都有共識,就不會有人去告發。
 
但就法律層面而言是有疑慮的,因為目前台灣法律不支持協助自殺的行為。如果不符合《病主法》規定的五種特定臨床條件而拒絕醫療權利,回到法律應然面(事物事件應該存在的狀態),其實還是有法律的風險,只是在台灣實然面上家屬如果有共識,通常不會有人主動告發。

保障自己拒絕醫療的權利

如果疾病末期不希望侵入性餵食,而是自然往生,怎麼辦?
 
可以簽署《病主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勾選自己的醫療意願,只要達到規定的五種特定臨床條件,醫師即可執行病人的意願。
 
然而,實際上許多家屬可能不忍病人挨餓,或情感道德的糾結矛盾,往往會違反病人的意願,強烈要求醫師裝鼻胃管或打點滴、營養液,以延長病人生命。
 
這時醫師該怎麼辦呢?執行或不執行病人意願,會涉及法律風險嗎?
 
黃鈺媖律師說明,如果醫師執行病人意願,《病主法》規定醫師完全不負刑事和行政責任;因此所產生的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醫師也不負賠償責任。只是,臨床多數醫師不會與家屬對立,以免被告。
 
「雖然醫師不會被起訴,可是一旦被告,不論有沒有被起訴,都必須處理繁瑣而冗長的法律程序。因為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有的家屬會鍥而不捨,一直往上告到最高法院,整個法律程序長達十年以上,對醫師來說是時間和精神的雙重耗損。」黃鈺媖律師解釋醫師的無奈。
 
那麼,個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醫療意願,不被家屬阻礙或違反自己的意願呢?
 
黃鈺媖律師表示,除了最好能與家屬共同諮商,簽定預立醫療決定書,取得共識外,也可以在有行為能力或雖無行為能力但意識健全(可能是中風癱瘓、行動不便,但還有判斷力的時候),授權給自己信任的親屬、朋友、伴侶為「意定監護人」。
 
現今社會有些老人家與子女的價值觀不同,無法一起生活,也有可能不適應子女的照顧方式和理念,所以想將後事委託給其他人。「意定監護人」代表當事人,其意見高於家屬,如果當事人到了需要被監護的狀態,法院在裁定監護宣告的時候,就會參考當事人的意願,選任當事人委任的意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由意定監護人代理當事人決定醫囑事務。
 
「站在解決糾紛的立場來看,其實法律無法面面俱到,並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大部分的問題還是要從前端做起。」黃鈺媖律師期待,能有更多像蓮花基金會這樣的公益團體,積極對社會大眾進行觀念宣導,從教育面著手,逐漸導正觀念,才是根本的解決方法。
 

《病主法》規定的五款特定臨床條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為了尊重與保障病人自主權而生的法案,適用對象為五款特定臨床條件: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如:泡泡龍症、漸凍人等。

只要病人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一旦自身面臨五款特定臨床狀態時,即能自主決定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

 

意定監護制度

如果有一天老了、病了,誰來照顧?現在可以自己選監護人了。

為了補充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不足,二○一九年五月民法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同年六月公布施行)。

意定監護制度是指,每一個人都可以在意識能力健全時,與自己指定的一人或數人,可以是親屬、朋友、伴侶,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在自己年老或生病而喪失意識時,擔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負責生活管理、健康照護,以及財產管理。相關人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意定監護人就算指定完成。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的時間點是「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所以,當事人任一方在法院做出監護宣告前,都可以隨時撤回已成立而尚未生效的契約。如果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也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亦可以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所屬出版品
生命季刊174期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

我們以臨終病友為老師,誠心向生命學習,學習人生的終極價值以及無悔無憾的生活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