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企畫】

別離前的未雨綢繆(下)
放手歸去,留愛人間。

李宛蓁
 

【編按】

援141 期生命雙月刊專題企畫談及之書寫合法遺囑的二個要項: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本期繼續與讀者交流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的相關細節,同時以範例提供讀者參用;而最終極目標乃希望透過遺囑書寫,可以無憾的讓愛遺留人間,生命最後仍能閃耀光輝

1、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 條規定: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密封遺囑必須在當事人寫好遺囑後密封,並在密封口處簽名,並指定兩人以上為見證人,向公證人說明那是自己親簽的遺囑,如果非本人親筆書寫,必須說明謄寫者的姓名、住址,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上註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做的說明,然後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生效。
 
密封遺囑在生前由律師或法院公證人代為保管,直到遺囑人去世,才由律師、公證人或見證人,當家屬面拆封,執行立遺囑者的遺願。

2、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 條說明: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範例:( 附圖一)

3、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 條規定: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矚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附圖一)
立遺囑人○ ○ ○( 民國○ ○ 年○ ○ 月○ ○ 日生, 身分證字號○○○○○○○○○)願將本人坐落於○○○○○○○之房地產及本人銀行存款贈與本人之子女○○○、○○○,並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以上之遺囑係由本人親自口述,指定○○○、○○○、○○○三人為見證人,並由見證人○○○代筆,經宣讀講解後,由本人認可無誤,由本人、見證人親自簽名於後,並記明年月日。
 
立遺囑人:○○○ ( 親自簽名或蓋指印)
 
見證人①兼代筆人:○○○ (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見證人②:○○○ (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見證人③:○○○ (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口授遺囑可以錄音或錄影等影音紀錄方式來保存遺囑內容,而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來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夠依其他方式重立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就失去效力(依據《民法》第1196 條)。也就是說,遺囑人若病危或傷重時,不得已採用口授遺囑,一旦遺囑人脫離險境,身體狀況好轉後,可以自書遺囑或用其他方式訂定遺囑時,原先由見證人等錄製的口授遺囑,在三個月後自動失效。同時根據《民法》第1197 條規定,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所以這種立遺囑的方式,其實日後容易衍生爭議,如非萬不得已,還是儘量不用口授方式訂立遺囑。
 
除了遺囑訂立的形式必須依法完成,在訂立遺囑時,還有下列要點必須注意:
1、遺囑見證人之限制:《民法》第1198 條特別指出,凡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具有這些身分的人是不能作為遺囑之見證人的。
 
2、遺囑生效的日期:依據民法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3、遺囑公開的形式:
 (1) 《民法》第1212 條規定,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2) 依據《民法》第1213 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4、遺囑之撤回:

  依據《民法》規定,有下列四個狀態時,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1219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1220 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第1221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註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第1222 條)。
 
2016 年行政院提出《民法》繼承編修正,未來如立法完成後,遺囑製作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印章、按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以杜絕爭議。且因應時代趨勢,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的製作,都可以用電腦打印成書面再簽字,但是如果將遺囑預留在隨身電腦中,仍然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

遺囑訂定的目的一方面是既遂所願,另一方面是防範未來的爭議,但是最讓大眾疑問的是,像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逝世後,大房與二房子女間展開爭產;香港粵劇演唱家鄧永祥死後也傳出家屬爭奪遺產的官司,這些豪門爭產的戲碼不斷在社會上演,讓人不禁心懷疑慮,認為依法訂定的遺囑毫無作用!這些財閥都有許多律師幫忙,不也一樣爭執不斷?戴家旭律師說,要防範爭議,在訂立遺囑時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全程錄影,就能避免日後許多爭議;同時如果能與公證人配合,將遺囑公證,就更多一層保證。但是如果能在生前做好處分,以贈與或信託的形式完成分配等安排,就不會有事後的爭議和紛擾。戴家旭律師建議,可以找有經驗的律師或地政士,以「民事信託」的方式辦理,將財產以契約形式先行委託受託人(子女) 代管,約定相關條件,如果受託人不能遵守契約,可以終止契約收回財產,就不怕碰到子女不孝的問題了。

讓遺囑成為自覺的光

透過遺囑書寫,能讓我們反思自己與親友的關係,爬梳情緒和問題的糾葛,讓生命能更清明流動,更自在面對無常的生命終點,既然有這許多正面的涵意,卻為何無法促使其書寫的普遍性,甚至讓人在日落星沉前為自己預做準備呢?
 
一般人不立遺囑的普遍的想法多半認為,自己不是什麼高官巨賈,沒有多少財產留給子孫,幹嘛費事寫遺囑!也有人聽到寫遺囑就生氣,好像詛咒自己快要死了,覺得很不吉利!還有人則自信的認為,自己的後輩子賢孫孝,絕對不會為了爭產而鬩牆!
 
俗諺云:「明天與意外,不知道哪個先到。」未雨綢繆讓自己與後輩能從容面對大去的必然,於人於己不是都能無憾而安心嗎?「遺愛手書」作者黃瀅竹,依據多年教導遺囑書寫的經驗指出,許多人在寫遺囑前常有「知易行難」的感慨,往往提筆之時,覺得千言萬語無從下手,花費了許多時間整理、思量,導致遷延再三,遲遲難以動筆;而那些認為遺囑是為了「財產」而存在的必須,沒有可遺留的身外物的人,自然更不會動筆,其實這些想法都是把遺囑的定義狹義化了。
 
多年教學讓黃瀅竹發現,大眾都將遺囑的重點聚焦在DNR 的簽署和「財產」分配上,關注現實面的分配與安排,對如何處理財產感到需求較為迫切;而對情感面的:道歉、道謝、道別與道愛,少有所著墨,甚而忽略,這曾一度讓她在推廣遺囑書寫時感到挫折,因為對她而言,遺囑並不僅僅是最後交代事情的一項工具,而是遺愛給後人的方式。透過遺囑書寫,能破除個人對死亡的恐懼,捍衛生存的力量,並且練習愛在當下,是學會怎樣好好活著的思考過程。透過遺囑書寫,可以想清楚自己的生命定位,就有可能活出不一樣的人生。

要怎樣跳脫遺囑只作為現實物質安排的形式,成為一份自我整理的工具?黃瀅竹總結遺囑的寫作內容共有12 項重點:財產物件、財產處理、文物留贈、指定監護、遺願執行、身心療護、最後捨獻、摯愛告別、一生回顧、親密心語、了願無憾、年度檢修。
囑書書寫完成後,黃瀅竹特別提醒,在遺願執行的部分要委託一個可以信託的人來執行,以避免日後因無人執行、多人執行、不配合執行,或遺囑被毀壞等狀況發生,而有所遺憾。
 
如果希望以簡單的形式為自己的終點作好安排,黃瀅竹建議可以「自書遺囑」形式書寫,只要年滿16 歲,有行為能力的人,親筆書寫就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可以按自己對生後的希望,如:希望什麼葬法,是否要助念、有什麼心願希望親友執行等等,其實並不困難。
 
生命之河是由感受、情緒、理性所匯聚,而非只有物質,法律只能針對遺囑的形式與財產分配做規範,但是財產分配如何能代表我們成為留在世上的最後一句話語?我們希望以什麼樣的心境和世界告別?是否能泰然安心地留下所愛呢?遺囑的內容就成為我們心態的見證!透過遺囑的書寫,我們可以檢視生命中許多過不去的情緒,往往會發現很多事情並沒有「大」到糾葛經年的地步,是情緒困擾並放大了問題,擦去這些情緒的塵埃後,心靈的智光自然會湧現,重新照亮自己生命的道路,而以寬容慈悲來看待眾生,完成生命自覺的道歉、道別、道謝、道愛的無憾。
所屬出版品
生命雙月刊142期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

我們以臨終病友為老師,誠心向生命學習,學習人生的終極價值以及無悔無憾的生活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