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企畫】

別離前的未雨綢繆(上)
放手歸去,留愛人間

文/李宛蓁
 
【編按】
為求真正的生死相安、無憾道別,蓮花基金會多年來致力於「預立遺囑」的倡導,不論是講座形式、專題課程、甚至是與國內知名教寫遺囑的專家黃瀅竹老師合作出版相關叢書,在在扮演催促與提醒的角色,導正人們封閉保守的生死觀,讓遺囑書寫在關係面相的自我整理外,更提供理性實用的法律指引。本期專題企畫將基金會多年來的相關累積透過專文方式呈現,從為何需要預立遺囑、如何書寫合法的遺囑與讀者交流,受限版面,後續還有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的說明及透過預囑自省生命的呼喚與期盼,留待下期刊登。
2016 年4 月19 日,前立委沈富雄在臉書上公布:
我的準遺言
有些人因為生前交待不清楚,留給後人不少麻煩,特在FB 上留下遺言如次:
1.不插管、不氣切、不電擊、不可成為植物人。
2. 斷氣後,即移冷藏庫,不淨身、不換衣、不化妝,擦臉梳頭兩下即可。
3. 不設靈堂、不設牌位、沒有遺像、不拜、不拈香及其他任何宗教儀式。
4. 不發訃聞、沒有告別式;大哭而來,靜靜地走。
5. 於最短時間內,以市立殯葬處提供最簡易廉價的選項火化。
6. 骨灰回歸大地,不留痕跡,花葬、樹葬…均可。
7. 遺物丟棄,有價遺產除另有交待者外,依法處理。
8. 無魂無魄,所以不Say bye bye 了。
P.S. 版權所無,歡迎如法泡製。
 
沈富雄公開PO 出遺言,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的網友留言:「跟你的小孩講就好了幹嘛公開?」沈富雄回應:「盡最後之力,望有社會教化之功。」對這份遺言認同的網友,則表示希望也照樣準備一份留用。
 
用一份遺言來教化社會,看似匪夷所思,其實不乏先例。三國劉備就曾以遺囑叮嚀兒子劉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惟賢惟德,能服於人。」後世將這話當作座右銘;而傳奇的濟公死前也留有偈語:「六十年來狼藉,東壁打倒西壁。於今收拾歸去,依然水連天碧。」輕鬆通透的啟發後人嗔癡無用,生命有何放不下呢?
 
聖嚴法師也在往生前,留下「不發訃聞、不傳供、不築墓、不建塔、不立碑、不豎像、勿撿堅固子。禮請一至三位長老大德法師,分別主持封棺、告別、荼毘、植葬等儀式。務必以簡約為莊嚴,切勿浪費舖張,靈堂只掛一幅書家寫的輓額『寂滅為樂』以作鼓勵。」多麼輕鬆自在!也成為社會的典範。
 
然世人皆凡俗,總有許多捨不得、放不下的念想,在這有去無返的旅途終點,每個人都有自己必須面對的功課,要怎樣處理、如何調適?雖然不一定都能遂心所願,但至少我們可以做到,將最後的心願、財務、遺願等,負責任的安排清楚。
 
國人忌談死亡,但何人能避開離世的這一天呢?與其到最後匆忙慌亂,不如隨時整理自己的隨身之物,包含財務和人際關係,而遺囑就是我們個人關係的總整理,讓我們不論何時面對最後一日,都能輕鬆坦然的走向下個旅程。
一般「遺囑」多自書存檔,遇到萬一之意外時,希望家人可以發現,再依憑遺書所載完成心願。有人每隔一段時間會因當時的心境、遭遇,重新書寫遺囑;有人則在出國前,以防萬一的留下遺囑,不論是在什麼心境、狀態下書寫,遺囑都是赤裸檢視自己、人我關係的重要依憑;我們照著心裡的親疏遠近、愛恨嗔怒,把所愛的人、重視的物品、生平的財產交托出去,希望收到的人也能懂得我們給出的心意,讓愛不因死亡而停滯在悲傷中,能再次流轉溫暖那存在的人,就像《p.s. 我愛你》這本書描寫的一樣,當我們肉體不存在了,如何透過細膩的安排遺贈,讓所愛的人得到安慰,進而擁有重新再出發的勇氣。
 
所以誰說遺囑僅是一份冷冰冰的法律文書呢?透過文字、影音,它成為我們對這世界最終的心願傳達,藉以撫平生者的傷痛,更讓往者與生者繼續心靈交流。

怎樣寫一份合法的遺囑?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道盡所有臨終者的心境,最終一別總是萬般艱難的割捨,但在不得不面對的大限前,若想安心放下,遺囑的訂立就成為重要的決定,將自己的心願白紙黑字書寫為正式的文書,一方面可以藉此重新省視自己的生命狀態,同時也將最後的一份交代和心願託付給子孫、親友。
 
遺囑的訂定首要「慎重」,務必思慮清晰,合情合理也合己意,萬不可隨性反覆變更,徒增人己的困擾。內容除了財產繼承分配外,家庭精神傳承、對子孫的期待、自己的後事安排、未盡心願的交代等都可列入遺囑。清朝大文豪紀曉嵐,就曾在臨危時口授遺囑,交代子女:「貧莫斷書香,富莫入鹽行;賤莫做奴役,貴莫貪賄贓。」傳為當時美談。
 
除了慎重外,成鼎律師事務所的戴家旭律師特別提醒,對於人生的這份重要囑託,訂定時務必符合法律規範,才能遂行所願的生效。譬如,須先確定符合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註1)、特留分(註2),才不會在日後衍生爭議,造成遺囑無法依願執行,而徒然傷神費心。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有五種遺囑訂定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必須符合這五種訂定的形式規範,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如果未依《民法》規定所立的遺囑,均屬於無效。
 
戴家旭律師說,遺囑在法律上有特別的地位,必須符合法律形式才有效,以「自書遺囑」來說,所謂的「自書」就是要自己寫,一定要親筆書寫遺囑,如果用電腦打字,就不符合自書的規定,屬於無效遺囑。
 
該如何訂立一份合法的遺囑呢?我們來看看《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1、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 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簡便可行,如不想事先公開,也不致引起紛爭,且可書明百年之後希望的喪葬儀式,以及對家人的要求囑託等等,如果事後想檢視修改,也不致造成太多困擾,是大眾普遍常用的方式。
 
◎範例:
 
立遺囑人○ ○ ○,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字號○○○○○○○○○○,願將生前之財產(詳載名目,如某銀行存款若干,土地或房屋座落地點、坪數、門牌號碼等)贈予○○○,並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本人百年之後,為顧及兒子○○○、女兒○○○生活照顧之需要,特指定由○○○擔任○○○之監護人。
 
立遺囑人○○○(簽名,不能以印章代替)
 
中華民國○○○年○○月○○日
如果財產較多,則須分別詳列清楚,並注意符合法律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
 
2、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 條內容: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並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訂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1 條後一項的訂定,是為了方便旅外僑胞而設立的。

戴家旭律師說,立遺囑人可以先和公證人討論好遺囑內容,再書寫或打字完成後,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再簽名。戴家旭律師認為公證遺囑在所有遺囑中,是最好也最不容易引起爭議的方式;如果財產處分複雜,建議以此方式安排最為妥善。

公證遺囑書在各縣市的地方法院也可以買得到,立遺囑人可以按固定格式填寫,其內容範例如下:

 

遺囑公證書

(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
本人財產不動產部分: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路○○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份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 座落於台北市○○區○○路○○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份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市人,國民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動產部分: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 ○ ○( 民國○ ○ 年○ ○ 月○○日生,○○市人,國民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本遺囑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依公證法及民法之規定予以公證。
 
             立遺囑人:○○○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公證人○○○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遺囑公證完畢,公證處會給立遺囑人一份公證書,將遺囑附在公證書前,但若立遺囑人已神智不清,或立遺囑人被陪同的親友不斷左右打斷其意願時,公證人也可以拒絕公證。

備註①:「應繼分」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順序和比例。依據《民法》第1138 條,法律上的繼承分配: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配偶的應繼分
1.繼承人為第一順位之人(子女)時,配偶與其他所有人均分。
2.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親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父母親均分。
3.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4.繼承人為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5.若是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時,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備註②:「特留分」
 
法律上規定繼承人的最低分配額度如下:
 
1.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所屬出版品
生命雙月刊141期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

我們以臨終病友為老師,誠心向生命學習,學習人生的終極價值以及無悔無憾的生活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