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療護)?
A:
癌症末期通常治癒無望,再多治療不但無助於延命,反而導致病人痛苦地往生。故此時,病人最需要的,不再只是「病」的治癒,而是「痛」的緩解,及社會、心理、靈性各層面的照顧。於是,「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療護)其目的不在延長病人的瀕死期,而是藉由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讓生死兩無憾!
安寧療護並不是放棄治療,而是將目標從「治癒疾病」轉向「全人的照顧」。
Q2要不要告訴病人癌症末期的實情?
A:

告知病情,能讓病人及家屬妥善安排後事,完成心願,並把握最後的相處時光,故通常建議以善巧的方式告知病情,但仍需視病人的接受意願而定。請參見「安寧緩和醫療」關懷手冊。

Q3「安寧緩和醫療」是臨終病人才需要?
A:

不是!癌症初期即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最初雖以臨終病人為主,但現今癌症治療的最新趨勢,已朝向「安寧共同照護」,同時進行「抗癌治療」與「安寧緩和醫療」,不但能緩解病人的疼痛及嚴重副作用,還可在治療的同時,讓病人擁有人性化照顧及高生命品質。

Q4什麼病人可以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A:
在全民健保對「安寧緩和醫療」的給付對象為「末期病人」為首要服務對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罹患無法治癒之疾病(癌症末期、八大非癌、末期衰弱老人、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至五款條件病人、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且由二位醫師診斷卻為末期病人(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二)病人及家屬均了解且願意接受緩和性或支持性治療,並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者。
(三)病人及家屬同意病危時不再施行使病人痛苦的心肺復甦術,並簽署同意書者。
Q5「安寧緩和醫療」=「安樂死」?
A:

完全不同!痛不欲生、尊嚴盡失,是病人選擇「安樂死」的主因。這種以加工方式提早結束生命的方式,不但會造成嚴重濫用,也剝奪了病人靈性成長的機會。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病患,由於痛苦減除,反而會更珍惜生命,善用活著的每分每秒,提升生與死的品質。(澳洲墨爾本大學的安寧療護中心University of Melboume Centre for Palliative作了數個研究,証實病人之所以要求安樂死是因為太痛苦,若能緩解他們的痛苦,病人就會改變安樂死的決定。)

Q6進入安寧病房等於放棄治療?
A:

「安寧緩和醫療」並非是放棄醫療,而是拒絕疾病末期無效益又增加痛苦的醫療。積極地提供病人四全照顧,以病人的整體(身、心、靈)及生活品質為重點,緩和醫療的重點在於,降低病人的疼痛,讓病人在人生的最後享有尊嚴。每家醫院的安寧病房的人力、醫療設備不盡相同,但安寧團隊無一不是竭盡全力在照顧病人,陪伴病人走這最後的一哩路,而美國醫療照顧Medicare保險的資料顯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病人,活得更久,花費更少;而且活得更好,品質更好,更能平安善終。

Q7為何末期病人不需要做急救?
A:

急救就是俗稱的CPR(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即「心肺復甦急救術」,適合用於急性病患(如車禍、溺水..),但用在末期病人身上,只是無意義地延長死期,不但影響病人生命品質,更會對病人造成身體的巨大痛苦,影響善終,故醫界多建議末期病人「拒絕無效醫療(即DNR)」。請參見「安寧緩和醫療」關懷手冊。

Q8為何簽署DNR是一種「自然死」?
A:
從前的人,一旦呼吸停止,迅即心跳停止,即刻死亡,但自1960年代以來,維生復甦的醫療科技,可以使不能呼吸的人維持呼吸,可以使停止的心臟再度跳動,此稱為「人工復甦術」或「心肺復甦術」,此術原為對溺死、中毒、觸電、外傷等急性病患所作的救命措施,如施之於末期痛苦的不治之症,如癌症病人,則不但未能挽救其生命,反而只有痛苦的短暫延長類瀕死期。因此醫界已逐漸形成共識,咸認為對於末期病患,不應施行人工復甦術,即應接受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要求,回歸自然死,安詳往生。
Q9安寧緩和醫療的主要照護內容有哪些?
A:
(一)身體方面
包含積極以藥物及各種適當的醫療方式處理不舒服之症狀;給予病患基本需要的照顧,如在身體清潔方面有洗澡機洗澡、洗頭、口腔護理、美足/美手護理,病人臥床時合宜的翻身、擺動,協助下床等;各項臨終症狀控制及護理;死亡後的遺體護理;護理人員帶領家屬幫病人擦澡、換衣服,總是態度親切、謹慎像抱小孩似的,充滿愛心。身體照顧上有一大重點,即「症狀控制」要有前瞻性、持續性及適切性;要有實用的評估工具'方法、紀錄;症狀控制的方法必須有個別性,合併使用藥物及非藥物等方法。
(二)心理社會方面
包括協助病人渡過及面對死亡過程;減輕家庭危機,增進正向互動;擴大支持系統(如親族、社會資源、志工人力提供);協助安排合宜的喪葬事宜;處理遺族悲傷及哀慟輔導。
(三)靈性方面
因為病患體力持續衰退,但我們希望他們內在力量能越來越強,所以需要靈性照顧來提升他們的內在力量,因此我們都有靈性關懷人員(關懷師、宗教師)在病房與團隊成員共同討論病人的照顧問題。靈性照顧並非與宗教信仰畫上等號,而是給予病患超越死亡的智慧協助克服死亡的恐懼。
(四)其他多元專業的合作
有些安寧團隊聘有其他專業人員,如:藝術治療師、園藝治療師等,會定期至病房陪伴病人與家屬,藉由藝術或園藝的創作活動,貼近病人與家屬的內心世界,創造團隊多元的陪伴與關懷,是一種美與生命的連結和欣賞,以達到團隊全家照顧的目標。
Q10想入住安寧病房,要怎麼安排?
A:
若希望入住安寧病房,必須帶著原醫院開立的病歷摘要與相關的檢查報告,至有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醫院掛號就診。
如果病人不方便或無法就醫時,可由家人帶著病歷摘要至門診掛號與醫師討論;另也可經由急診方式入院,由醫療團隊評估是否需接受安寧療護服務或是轉介其他服務。
Q11「安寧緩和醫療」的費用如何?
A:

按照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給付標準,接受安寧居家療護及安寧病房均免費(住二人房及一人房,則需付病房補助差額),僅需支付健保未給付之醫療及藥物費用。

Q12台灣有哪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模式?
A:
(一)安寧病房照護:當病人的症狀必須透過醫療照顧方能緩解時,便可住院,由專業的醫療團隊來照顧,直到逝世或是當症狀改善時便可出院。
(二)安寧居家照護:當病人的病情較穩定時,便可以在家中由家人或看護照顧,或是在養護機構由照服員照顧,能把握家人相聚的機會與照護的妥善安排,並由安寧居家護理師定期訪視與指導,協助病人在熟悉的家中或機構善終。
(三)安寧共同照護:為使癌末病人在一般病房就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衛福部自民國94年正式施行「安寧共同照護計畫」,由安寧療護團隊和原診療團隊一同照顧「非安寧病房」的癌症病人(初期仍以癌症晚期病人為主),並提供安寧相關諮詢服務,以使病人得到較好、全面的照護品質。
Q13何謂安寧緩和醫療的「五全照顧」?
A:
(一)全人照顧:即是身、心、靈的整體照顧;在一般病房著重照顧病人的身體,但癌症末期病人除了身體症狀之外,還有很多心理、社會、靈性的問題,都是醫療團隊要嘗試幫病人解決的,所以是全人照顧。
(二)全家照顧:癌末病人最後終將走向死亡,死亡是整個家庭甚至是整個家族的大事,此外家屬在照顧病人的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的困擾或問題,所以除了照顧病人外,也要照顧家屬解決身體、心理、哀傷等問題。
(三)全程照顧:從病人接受安寧療護,包括住院及居家照顧,一直到病人死亡,還要對家屬哀傷輔導,使家屬的傷痛降至最低,儘快重建家庭生活功能。
(四)全隊照顧:安寧療護是一個團隊工作,成員包括醫生、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宗教師、營養師、志工……等。注重團隊整合與分工合作,讓照顧目標一致。
(五)全社區照顧:落實“去機構化”的照顧, 完成大部分病人“落葉歸根”的心願。
Q14醫師於安寧緩和醫療之靈性關懷所扮演的角色為何?
A:
為了減少生命末期病人心靈上的混淆與困擾,如果病人已有相當程度的宗教信仰,醫療人員應儘量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協助其透過原來的信仰,達到心靈和和諧的目的。切忌將醫療人員自己的宗教信仰,強加在病人身上,企圖臨時改變病人的信仰。更不應批評或否認病人的信仰。避免將照顧者或治療師的靈性信仰強加於病人身上。
(本文原載於 安寧療護雜誌5(3):48-53,2000)
Q15安寧緩和醫療有哪些「善終指標」呢?
A:
以台大醫院緩和醫療病房訂定善終指標作為參考:
        (一)瞭解自己死知將近;
        (二)心平氣和的接受;
        (三)後事交代安排已畢;
        (四)時間恰當、已準備好;
        (五)完成與親友的溝通告別:
        (六)對過去生活的肯定;
        (七)對身體的照顧及症狀的控制滿意;
        (八)情緒穩定焦慮與憂鬱得到緩解;
        (九)自主性獲得尊重;
        (十)心願達成,家屬的哀痛可獲得適當的輔導,安然結束祥和往生。
(本文原載於 安寧療護雜誌6(2):12-16,2001)
Q16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後,若反悔怎麼辦?
A:

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絕對是對病人的保障。即使意願改變,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規定,意願人得隨時以書面「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表達撤回意願。
若病人沒有預立意願,一但病危昏迷,便只能任由家屬決定,甚至造成家屬間的糾紛。

Q17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後,若家人反對時怎麼辦?
A: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十條規定,即使病患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只要病人曾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則其效力凌駕於家屬的意見,因此,若醫師違反病人意願,得處以罰鍰或停業甚至撤銷資格。

Q18為什麼要「預立遺囑」?
A:

除了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外,為了確保家人知道自己對臨終及後事的安排,在世時,便應及早預立遺囑。遺囑中,除了表達「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委任代理人等意願外,還可以將身後事做妥善的安排。這樣不但能減少家人的困擾,在書寫過程中,也能透過對生命的回顧與檢視,深入認識自己,重新發現生命的意義,讓自己時時刻刻「不遺憾」,從從容容!
(本文摘自蓮花基金會「安寧緩和醫療關懷手冊」)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

我們以臨終病友為老師,誠心向生命學習,學習人生的終極價值以及無悔無憾的生活哲學!